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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发布
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与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将所有类别的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权归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3日签署第52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
《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条例》指出,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在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查与决定程序环节,《条例》规定,一要明确审查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二要明确审查后的决定程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
为进一步强化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职业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条例》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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