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我院为切实解决下岗职工中40岁和50岁人员的实际问题,专门召开办公会议,出台了《职工内部退养试行办法》,并且决定每年拿出近20万元,提高他们的退养待遇。
我院由于历史等原因,下岗职工多达600多人,其中 “40、50”人员占129人。这部分人员由于年龄、自身健康或个人技能、家庭等原因,单位无法安置,个人在社会上也难以从事其他工作,生活相对较困难。为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院近日出台《职工内部退养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下岗职工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均可自愿申请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待遇是:以参加工作时间为依据,按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分档次,即31年以上者,628元/月;26年-30年者,588元/月;21年-25年者,548元/月;20年及以下者,508元/月。职工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凡遇国家政策性工资调整,按在职职工调整档案工资。退养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退休手续;到达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及时申请,按程序报局审批。
此办法执行以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纷纷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内部退养。截止9月25日,已有90多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邹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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