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本院机构  |   单位风采   |   业务范围   |   工作动态   |   行业新闻   |   院内公告   | 人才需求  |   休闲娱乐  |   地勘论谈
      您现在的位置在:首页>>工作动态>>新闻内容
《西勘院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省、局有关规定以及我院2007年职代会精神,创建和谐的地勘队伍,促进再就业工作稳步发展,结合目前我院地勘经济发展和下岗职工基本构成情况,提出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切入点,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四者关系的结合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我院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开拓市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断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从而形成人人关心下岗职工,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的良好局面。

第二条 下岗职工是一个特殊、较困难的群体,最需要人关心、帮助。我们要关心、爱护、理解、善待下岗职工,有责任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家庭生活及健康状况,子女就学、就业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信息。

第三条 每年对地矿局下达的再就业指标,根据各产业生产经营规模、项目等因素实行动态分解。

第四条 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加强管理,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积极向社会推荐,减轻单位就业压力。

第五条 积极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认真做好困难职工申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作,缓解困难职工的生活压力;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工作。广泛宣传再就业优惠证对下岗职工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所起的作用,扩大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人数,为下岗职工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条 应积极动员各单位到达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及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以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二、经营实体用工

第七条 院直属经营实体因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确需工作人员,必须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得安排和雇用退休职工、内退职工、外单位职工、农民工以及职工子女。用人可参照《西勘院人事劳动管理办法》中双向选择的原则执行。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以岗定薪等多种分配形式,激励职工充分发挥个人才能、特长,更好地服务于单位。

第八条 特殊岗位和确需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在下岗职工中无法选择合适的人员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人劳科批准,可适当外聘人员。但必须坚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明确责权利。

第九条 院直属经营实体及各基地编制从20074月起在现有编制数的基础上,全部实行减员补员的原则,保证在编数只增不减,相对稳定。

第十条 院将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二级实体单位下达再就业安置指标,年终将完成再就业安置人数与其它任务指标一并考核。

三、对院属经营实体及其它性质实体安置下岗职工的政策

第十一条 院直属经营实体有责任及义务努力扩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安置量,院将下达安置指标,年底纳入单位考核范围。

地调所、工程公司、各基地、高冠非矿公司、青鸟公司等直属实体,以现有在编人员为基数,新增工人上岗,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院承担。人年补贴按其人月平均生活费50%补贴,停怠期间按其人均生活费人月定额补贴100%;技术人员及行政管理岗位安置下岗职工原政策不变,但所有人员均纳入再就业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院混合经济实体

挂靠地调所、工程公司及其它院属单位的集体、个体性质的钻机、施工组织,要求明确院职工身份的,按上岗人员对待,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院承担。人年补贴按其人月平均生活费80%补贴。

第十三条 个体企业

鼓励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安置我院下岗职工,院将在创业扶持、办理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等方面给于大力支持,同时对安置的下岗职工针对用人企业,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院承担。在用人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2.5%的前提下,院在原配5%的基础上再配2.5%。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由院承担。人年补贴按其人月平均生活费100%补贴。并在年底视安置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从业下岗职工在职称申报、聘任、考核定级等方面与上岗人员一视同仁。

四、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提倡下岗职工自办产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实体,须在项目论证可行的前提下,可向院申请小额无息贷款3000-5000元,期限不超过两年。预期不还者,视同在社会稳定就业,停发生活费抵扣贷款。

第十五条 院鼓励下岗职工面向社会参加就业,凡能提供用人单位劳资证明和用工合同书等材料,院将视为上岗,保留原下岗的全部待遇,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院承担。在用人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2.5%的前提下,院在原配5%的基础上再配2.5%。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由院承担。次年一季度必须向人劳科提供劳资证明和用工合同书,否则,取消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钻机与工程施工等经营,可挂靠院工程公司,优惠条件同第三款中第二条。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外系统打工,介绍3名以上下岗职工从事稳定性工作(13年以上),可奖励300-500元。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以本人实名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经营较稳定,给予1000元的扶助金。

第十九条 鼓励下岗职工参与基地开发。对下岗职工租赁非产业资产和闲置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实现再就业,其租赁费可适当低于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下岗职工应珍惜单位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得以过分的理由推辞或随意离岗。否则,单位以后不再考虑其就业,也不得参加各类培训班,不负责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申报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外工作确因就业需要,在外地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者,需提供有关资料,经调查实属,院研究同意后,,可给于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下岗职工通过自身努力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于500元、800元、1000元奖励,院按已就业职工管理,其生活费照发。

五、下岗职工再就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直属实体、混合经济实体及私营企业和下岗职工本人努力自行就业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人劳科,按此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下岗职工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2007年内举办1-2期下岗职工培训班。主要是针对野外作业实用性、应用性,培训一批能从事野外工作的下岗工人,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就业能力(如钻探编录、计算机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因生产经营扩大规模,确需使用下岗职工,但需岗前技术培训,安全操作培训等,由用人单位只提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等,人劳科负责组织,培训费用由院支付。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此办法由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此办法从200751日起执行。